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在中共宿迁市委领导下的文学艺术界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学艺术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学艺术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艺工作方针,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加强文艺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召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市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会员的文艺创作和评论、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和调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文艺活动和重大评奖活动。
(四)主管、主办市文联期刊,加强对文艺界期刊、网络和公众号的指导和管理。
(五)对县(区)文联、各行业文联工作进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加强对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和文艺界的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好各类文艺活动,推动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会文化的发展,加强与党委宣传和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市外文艺界的联络交流和互相学习。
(六)推动多出文艺精品、优秀人才。协助做好宣传部门牵头组织的相关文艺评奖工作。
(七)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文学院)组织人事、档案、财务及内部审计;负责文联对外联络协调、交流;负责统筹管理各类文艺评奖;负责统筹文联(文学院)各项考核考评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
(二)组织联络部(期刊编辑部)。负责党建、纪检监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文联文艺活动组织、文艺阵地建设;负责法制宣传、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负责文联政策研究、期刊管理等工作;负责文艺人才培训和交流等工作。
(三)协会活动部(文艺创研室)。负责全市文艺创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各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会员发展、协会档案、协会活动、上下联络、文艺创作、文艺维权工作;负责对文艺理论、文艺创作和有关文艺思想的导向和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汇总有关文艺信息和资料,向文艺界提供咨询;负责探索文艺与经济结合发展的问题,推动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会文化的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事业编制8名,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部长(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秘书长),副部长(副主任)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