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宿迁市文联)是中共宿迁市委领导的,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市辖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22简称县(区)文联〕、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产(行)业文联〕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推进宿迁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力量。
宿迁市文联是江苏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宿迁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推进文化宿迁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强富美高”新宿迁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宿迁市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 宿迁市文联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宿迁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同市内外文艺界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市内外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艺术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宿迁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等基本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组织学习、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学术评论、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开展,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宿迁市文联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政府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大力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八条 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县(区)创建成单独建制的文联组织,鼓励开发区、新区、园区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产业(行业)单位建立文联组织。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九条 宿迁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宿迁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文艺家协会、县(区)文联和行业(产业)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行)文联和新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市文联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市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也应积极关注体制外文艺工作者和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收其入会。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宿迁市文联章程,执行宿迁市文联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宿迁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宿迁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宿迁市文联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宿迁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宿迁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宿迁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宿迁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宿迁市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宿迁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宿迁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宿迁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宿迁市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宿迁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从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市宣传文化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组成。宿迁市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市宣传文化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新任人选,并报市文联主席团审议,经全委会通过后接任。
第十六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宿迁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宿迁市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宿迁市文联章程;
四、选举宿迁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宿迁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八条 宿迁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宿迁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宿迁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宿迁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宿迁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驻会)2人,兼职副主席(不驻会)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在中共宿迁市文联党组领导下,负责宿迁市文联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宿迁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宿迁市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和捐赠;(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宿迁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宿迁市文联。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宿迁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海关大楼东楼;邮编:2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