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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文艺家创作的文艺作品实行奖励的通知
2012-06-11 15:36:00   来源:   

 

各县(区)文联,市公安、检察文联,各文艺家协会:

为进一步繁荣全市文艺创作,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文艺家创作的文艺作品给予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我市文艺家创作发表(含展演、播映)的荣获经中宣部和江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文联、作协承办的国家级和省级文艺奖项(具体奖项附后)的文艺作品。

二、适用种类

1、文学类。含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报名文学),儿童文学、民间文学、散文、诗歌集等,戏剧剧本、广播影视剧本、曲艺脚本。

2、艺术类。含书法(篆刻);美术(绘画、雕塑等);音乐(词、曲、声乐、器乐);摄影、民间工艺、舞台艺术、影视艺术。

三、奖励标准

1、凡我市文艺家创作发表(含展演、播映)的荣获经中宣部认定的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承办的国家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按奖金的1:2给予奖励。

2、凡我市文艺家创作发表(含展演、播映)的荣获经江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省文联、省作协承办的省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按奖金的1:1给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

1、凡荣获经中宣部和江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文联、作协承办的国家级和省级文艺奖项的我市文艺家凭作品原件、获奖证书原件、获奖文件原件、奖金领取凭证(文件已经明确奖金数额的除外)、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文联登记;

2、市文联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对上一年度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评审,经研究后按规定比例发放奖金。

3、未在此文件公布范围内的其它国家级和省级文艺奖项不予受理。

此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中宣部认定的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承办的国家级文艺奖项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承办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金彩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和“全国美术展览奖”;

中国作家协会承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

附件二:

江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省文联、省作协承办的省级文艺奖项

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承办的“省音乐‘钟山奖’、“江苏戏曲‘新人新作’奖”、 江苏省电视金凤凰奖、江苏省民间工艺“大阿福奖” 、江苏省摄影金瞬奖;

江苏省作家协会承办的“紫金山文学奖”。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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